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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获取金融服务信息,成为广大群众选择投资理财产品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信息发布主体良莠不齐,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亦难以辨别,可能导致投资者产生认识偏差。那么,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可以在广告中承诺投资回报预期,其中包含保证性收益承诺以及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内容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某区市场监管局多次接到举报,反映L公司从事向借贷双方提供资金撮合金融信息服务的经营活动,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所发布产品信息,其中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广告用语,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经立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听证等程序后,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L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8万元。L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L公司在官方网站中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用语,并无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易误导投资者产生上诉人所推销的金融产品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误解,使投资者不能全面了解其所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调查情况,认定L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的广告用语已构成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L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根据上述规定责令L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非增设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而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有之义。L公司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产品和服务,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L公司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符合实际情况和广告法的立法本意。某区市场监管局适用一般情节的罚则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在法定范围内,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相符。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后,经立案、调查、听证及补充调查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L公司作为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撮合借贷双方最终签订借款协议的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发布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的服务信息,该公司一方面称其是金融借贷平台,借出者出借资金,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保本保利息,一方面又在官方网站上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等文字,并称已作风险提示,明显易使投资者混淆该公司的经营和服务内容,亦使自身经营范围变得模糊不清。在社会公众对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投资理财风险却并非可控的形势下,有关公司更应恪守其作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本分,为借贷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信息,确保金融市场的投资安全。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