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西省平南县征收土地公告出炉!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东平风电场(安怀、东华区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平政公〔2021〕15号

平南东平风电场(安怀、东华区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1年2月26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已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东平风电场(安怀、东华区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1〕93号),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6242公顷(合24.363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东平风电场(安怀、东华区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征收的土地由22个地块组成,呈点状分布,用地位于平南县东华镇和安怀镇之间的山脉中(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安怀镇安全村民委员会、德寨村民委员会、扶兰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旺官村民委员会、新益村民委员会和东华镇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践导师说到,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被征地村民委员会

征收土地
地类

面积
(公顷)

平南县安怀镇安全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0.0148

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0.1128

其他草地

0.0320

平南县安怀镇扶兰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0.1356

灌木林地

0.0291

其他林地

0.0207

平南县安怀镇高荔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0.0904

平南县安怀镇旺官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0.1847

其他林地

0.0433

平南县安怀镇新益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0.8718

其他草地

0.0250

平南县东华镇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林地

0.0640

合计

1.6242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有林地

1.4741

67.4610~74.4960

灌木林地

0.0291

67.4610

其他林地

0.0640

67.4610

其他草地

0.0570

26.984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