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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胡某(女)与姚某(男)为再婚夫妻,2007年两人结婚后居住于本市黄浦区一公房内。2009年姚某不幸离世,该房屋承租人由姚某变更为其子姚某某,实际房屋仍由胡某一人居住

2015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当时在册户籍除姚某前妻应某、其子姚某某外,还有姚某兄弟二人及其家属共十二人,但胡某仅办理过居民临时居住证,户籍仍在原籍湖北省

由于胡某不肯按时搬迁,2018年黄浦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户共获得动迁安置房三套并征收补偿款十余万元。胡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套动迁安置房。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中胡某应分得450,000元,由承租人姚某某支付;

胡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姚某某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其认为:胡某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也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其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无利害关系,故其不应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胡某的户籍不在系争房屋,但其因结婚而居住系争房屋,且实际长期居住,故其已取得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现系争房屋被征收,胡某的相应居住权益可通过取得征收补偿利益予以保障。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即属于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的特殊情况。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本案中胡某因婚姻关系而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已居住系争房屋十余年,其完全符合市高院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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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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