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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秩序,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及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烟交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国家标准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备案。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备案。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通讯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后,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及时告知备案机构。

二、备案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提交并保证以下材料的真实完整: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施设备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备案材料规定要求及标准请登录邮箱(用户名zyygcwxk@163.com,密码ygcwxk)下载相对应的备案申请资料和备案标准。

三、备案受理地点

招远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一楼业务大厅(招远市初山东路156号,咨询电话:0535-8266805)。

请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于2021年6月1日前及时完成备案,备案情况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依法备案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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