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一幼儿园内发生了一起惨剧,一名四岁男童在园中非正常死亡,家长要求查看监控时,园方竟表示监控坏了,无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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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名四岁男童马某的母亲孙某表示,孩子平时身体不错,只是前一天晚上有点淌鼻涕,自己早上送孩子上学时孩子并无异常,自己给他带了药,但老师没有给孩子吃。当天中午十二点多,老师突然打电话告知孙女士,孩子在午睡时嘴唇发紫,脸色煞白,已经被送去了医院,最终,孩子抢救无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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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当孩子的家长要求查看当天午睡时的监控时,园方竟表示,孩子午睡所处的休息室的监控坏了,无法查看。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此事,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实际上,像此类儿童在幼儿园中出事的情况屡有发生,去年,湖南省益阳市一名四岁儿童在幼儿园午休期间出现大小便失禁现象,随后抢救无效死亡,去年年底,广东省揭阳市一名女童也是在午休期间死亡,且该园的回应与本案中的幼儿园相同:事发时的监控画面已经丢失或根本无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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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阶段的儿童属于未成年人,更是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同时,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儿童负有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包括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幼儿园可以通过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约束指导等方式来尽到这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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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幼儿园死亡的这名四岁男童,平时从未出现过异常情况,但却在幼儿园非正常死亡,从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对于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除非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无论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还是第三人侵权,幼儿园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是补充责任,根本不用对幼儿园为何不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做过多猜测,儿童在幼儿园非正常死亡一事需要幼儿园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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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幼儿园监控自称“坏了”反映出该园管理上存在漏洞,没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男童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案本质上属于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不明确男童的死因和事发前后的情况,因此无法对男童的老师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老师的原因导致男童死亡,老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幼儿园作为幼师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因此,从涉事幼儿园自称监控坏了就能看出,该幼儿园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相关幼师的责任则需要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认定。家长可依法向承担责任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