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原创,严禁转载!

律师在解答一些当事人疑问的时候,常常会提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部法律,也就是国务院令第590号。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它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体现了很多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尤其是第三章针对“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它强调了一些重点原则与意见,指引拆迁实践进入规范化与和谐化,充分的给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与合法权益带来了保障。

常常会听到被征收人在反映“越拆越穷”,实际上征收中很多的不合理源于征收方不守法拆迁。而国务院令第590号中的内容都是强制性法规,当发现征收方的所作所为是与法律规定相悖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予以反击,从而守护好自身权益。一些法律规定及原则能够为大家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意义,下面就给大家简单地讲一讲国家590令第590号第三章中关于“补偿”的9个重要规定。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7条是关于“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根据该条补偿中一般需要包含三项内容: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往往又包含房屋价值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室内装饰物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只针对经营性用房,一般也是一个较大数额的补偿,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征收方给的补偿款中应该包含对哪些事项的补偿,这也是被征收人当事人会经常问到的一个问题,那么了解清楚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可以让广大被征收人对自己应得的补偿有一个大概的认知,进而避免一些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9条第1款提出了一个关于补偿的可以说是最为重要原则,也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中,我们又可以剖析出两个关键点,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应该要作为法定的评估时点;二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体现在房屋征收评估上则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要遵循“市场价格”,确保评估结果客观而真实的反映市场价值。而我们老百姓进入拆迁实践时也应该知道房屋补偿要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应降低。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在评估的问题上,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9条第2款指出了针对评估结果被征收人拥有的司法救济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而第20条则直接赋予了被征收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上的选择权,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征收方都没有自行确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征收方不考虑被征收人意见,不重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其目的可能就在于使评估机构本身带着征收方自身的意志,从而对评估结果进行恶意低估。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1条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内。那么当遇到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大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自己认为的最优的选择。

反过来说,征收方必须要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在补偿方案中只单一提出一种补偿方式,硬性要求被征收人只能这么选,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导致无效的。被征收人要记住,有权利要求征收方提供自己想要的补偿方式,不是说征收方给出怎样的决定,自己就只能怎么样。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5条是关于“补偿协议”的规定,它提 出了征收双方应就补偿的各方面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同时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

因此,被征收人切不可轻信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没有任何效力,更没有法律的保障。同时也不能跟征收方签订空白协议及内容不明确的协议,这无疑是将自身的合法权益置于巨大的风险中。没有协议,签订一些不规范的协议,当初谈好的补偿要求到最后可能都得不到实现,被征收人反而又要重新进行更有难度的维权。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6条是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情况,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同时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权,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一些征收方为了刺激被征收人快速签约,会声称“再不签就没有补偿了或者只能拿到极低的补偿”,显然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签字或不签字并不具有什么决定性。根据该条规定,即便期限内没有签协议,被征收人一样能拿到相应的公平合理补偿。而即便不满意补偿决定中的内容,大家也有重要的救济权利去争取真正合理的补偿。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提示了一条重要的拆迁原则,即“先补偿、后搬迁。”这也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应该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一切征收方不履行补偿义务就要求搬迁的行为,比如以高额奖励为条件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其后再谈补偿问题,而如果出现了非法强制搬迁的情况,要勇于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八、禁止暴力逼拆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同时也明确的对一些非法逼迁行为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实践中,可能一旦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不配合征收,个别征收方就会采用各种各样的非法手段去逼迫搬迁。对此,被征收人不可轻易妥协,否则就等于放弃了救济权利。被征收人应该将违法逼迁行为的有关证据进行采集与保全,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九、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征收双方一直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征收的问题可能就需要强制的手段来得以解决。而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8条则是关于“强制搬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法律充分的否定了“行政强拆”合法性,真正有权作出强拆决定的是法院,真正合法的强拆是司法强拆。需要强制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行政机关不经任何手续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是明显且严重的违法拆迁行为,被征收人需立即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实践中,被征收人接触到的常常是一些“政策规定”,有的时候征收工作人员还会以“政策”为由拒绝被征收人提出的并不逾越的补偿要求。那么这里被征收人必须要明确的是,“政策”必须符合其上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涉嫌违法,导致无效。而实践中,对于诸如《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者《某某改造项目计划书》之类的文件也不应深信其合法性与强制性,被征收人应该要相信法律,并坚定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