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近日,长汀法院将发布一批2020年“拒执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社会传达长汀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与信心,同时敦促被执行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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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租金、债权及账户流转资金未用于履行判决债务构成拒执罪

——申请执行人巫某诉被执行人龚某拒执罪一案

被执行人有租金、债权收入以及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予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龚某,男,经商。(2017)闽08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0日生效后,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巫某申请执行龚某、罗某履行(2017)闽08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借款3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借款22.3万元及利息一案。判决生效后,龚某实施了以下拒不执行、判决义务的行为:

1、2017年5月10日,龚某将其所有的长汀县某号店铺租赁给王某,收取2017年至2018年间年租金4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银行欠款。 预收取2018年至2019年间部分租金10000元,收取租店押金15000元。

2、龚某于2018年生病期间收回陈某债权9000元,2019年7月15日收回陈某债权25000元。

3、龚某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其中:中国建设银行621466*******515账户银行流水记录70页1158笔,中国建设银行621780**********495账户银行流水记录2页29笔,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2184**********293账户银行流水记录4页175笔,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184**********737账户银行流水记录1页37笔,中国工商银行622208**********809账户银行流水记录5页125笔(总计1524笔)。

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长汀县公安局移送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长汀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日决定不予立案。巫某遂提起刑事自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龚某筹款于2020年4月23日向法院交纳执行款9130元,于2020年5月22日交纳执行款8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在被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期间,获得财产收入计99000元,未向法院申报且挪作它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致法院无法对该财产执行,情节严重,另其名下银行账户大量资金往来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审判决前,龚某积极筹款弥补其转移财产行为的罪过,向法院交纳执行款93130元,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击拒执犯罪,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被告人龚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教育意义

被执行人有租金收入、有对他人的债权以及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流转,均表明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在公安机关未立案受理法院移送的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后,经过法律释明和引导,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终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受到法律制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慑于刑罚威力,在判决前悔罪积极筹款,对龚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既严厉打击了拒执犯罪,又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结 语

此次集中发布一批2020年“拒执罪”典型案例是长汀法院开展打击“老赖”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推手和机制保障,充分展现了长汀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有助于营造人人守法、人人守信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