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之前,我们的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前提法律准备,明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产权明晰才能保证后续的拆迁补偿资金能够顺利到位,但在我们实际办案中,很多时候涉拆迁房屋的产权并不明确。
城市房屋涉及租赁法律关系,有私人租赁和公租房租赁,农村房屋涉及祖辈房屋面积产权的确定等等,总之,产权不明是老百姓面临拆迁第一道拦路虎。在历史上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确权办法有多次变更,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细则,可能某个阶段的新法就把老的办法给废除了,要想彻底理清并非易事。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重点讲解一下农村宅基地土地证颁发后的土地纠纷问题,实践中这种问题较复杂,需要结合双方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塘村的田顺和田冬是亲兄弟关系,祖辈留下一栋老宅,两兄弟于1983年分家后,各自在原来宅基地上修建有房屋,两兄弟均于1992年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两家宅基地房屋相隔一个小巷子,后双方对各自房屋进行了改建,导致如果按照原来土地证确定的四至边界已无法明确区分,双方因对房屋南北之间的巷子土地权属发生争议。
2015年,田顺向区政府提出《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区国土对涉案土地进行测绘,其测绘结果显示田顺实际使用的面积大于土地证颁发的面积,区政府以测绘、民事判决等证据以田顺房屋屋檐水滴为界限,界线以内归田顺,以外归田冬,一审二审均认为田顺实际使用面积大于土地证使用面积,且双方均发生有重建行为,难以区分,田顺的土地使用权并未有受到实际侵犯。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区国土资源局依法指定承办人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处理,指派测绘队实地测绘,查证属实后,依据田顺和田冬的土地证、地籍资料,民事判决,并参照区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结果等事实,决定田开顺和田际冬房屋南、北墙角之间巷子土地,以田顺南墙山尖出檐滴水为界,界内归田顺享有,界外以南归田际冬享有,认定事实较为清楚,明确了双方的权属争议。
史律师评析:
本案中是土地证颁发后再次对权属发生争议的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国土资源部的确权办法并未将已经颁发土地证的情况认定为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的情形,这是我们要明确的点。如果相关已经确定权属,相关维权律师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申请变更登记或异议登记,也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进行维权救济。
本案中,仅仅根据田顺和田冬的土地证,不能确定争议地的权利归属,田顺申请土地确权,区政府重新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是依法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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