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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背景

出租屋管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住房保障的民生项目。珠海作为移民城市,出租屋在满足本地和外地居民住房需求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我市亟需出台一部符合珠海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出租屋管理条例,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基于以上背景,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将出租屋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重点推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开展调研论证,以“管用、有效、可操作”为原则,致力解决管理和服务中的实际问题。

《条例》亮点

《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七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及各部门、各机构职责、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坚持房屋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出租屋管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从出租屋的结构安全、治安、消防、流动人口等具体环节优化管理,也要重视房屋租赁大环境的优化,推动人才环境、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为此,《条例》在基本原则中,明确“出租屋管理坚持房屋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服务措施上,规定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增加合法房源供给,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发挥出租屋行业协会的作用等。

压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管理职责

明确市、区、镇街三级政府的职责

确立市、区、镇街三级出租屋管理体制。

明确市、区两级出租屋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管理职责

负责建设维护出租屋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出租屋编码管理和隐患排查等。

强化镇街属地管理职责

要求镇街协助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信息采集,开展安全巡查等工作。

要求村居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管理工作

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公司和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出租屋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完善管理举措确保“底数清、情况明、隐患除”

强化信息化管理

规定由市出租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出租屋信息,汇集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资源。

明确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

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列举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从市场准入上控制和减少出租屋安全隐患。

实行出租屋编码管理

规定出租屋编码信息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纳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各类出租屋进入纳管范围。

建立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置机制

规定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通报规范及处置程序,并将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处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规定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制定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强化出租人的主体责任,保障出租屋治安和使用安全

规定出租人需要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者镇街、村居主动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开展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对成规模出租屋、短时出租屋的出租人义务进行了特别规定。

规定出租屋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依照条例履行出租人的责任。

明确承租人义务

规定承租人要如实说明租住人数、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按约定用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遵守所在地管理规约等。

加强租赁当事人权益保障,加强出租屋信息安全保护。

《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是珠海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将从制度层面助推珠海市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市,推动珠海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

来源:珠海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