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之一,以前原则上是只许生一胎,但有例外。超生,源于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中华几千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那么前妻生二孩男子时隔9年收超生通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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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2012年与前妻离婚4个月后,前妻生育二孩,被认定为政策外生育,当地卫生健康局要求提供前妻政策外二孩与自己为非亲生子女的确凿证据,若不提交,将对其按违法生育处理。那么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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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任慧律师解答: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可以得知行政处罚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后还未受到处理决定或未处理完毕的,按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应当适用有利于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新法,对于过去违法现在不违法的行为不再进行处理。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任慧律师解析:

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是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是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是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是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是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是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目前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开放二孩政策,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出台,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也就是应当依据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而不能依据已经失效的旧的法律法规。所以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