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患方陈述

2018年2月23日,患者谢某某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病情稳定,精神状态、身体情况一直较好,医生也告知家属经治疗后患者病情好转,但2018年3月17日23点,患者突发剧烈胸痛,胸闷气促,呼之不应,随即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经抢救无效于23点50分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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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多发性骨髓瘤并非是高度恶性肿瘤,该疾病存在高度抑制性,患者经治疗基本能存活8年以上,2018年3月12日为患者化疗完成后第一天,各方面表现均较为良好,PCT较前下降明显,无发烧。患者后期发生的感染主要为被告医院管理不善导致获得性院内感染。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777006.72元,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9800元,被告共承担175201.34元(777006.72元×20%+1万元+9800元。

损失明细:医疗费53710.58元、护理费2429.64元(40310元/年÷365天×22天)、营养费440元(20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623960元(31198元/年×20年)、丧葬费31534.5元。(63069元/年÷12月×6月)、被扶养人生活费57732.2元(19244元/年×6年÷2),

三、医方观点

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中认为被告存在对患者使用免疫抑制剂期间感染症状不典型等医疗过错,鉴定机构认定被告承担轻微责任明显严格了被告的注意义务,希望法庭考虑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不超过10%。其他的无异议。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患者因疾病多发性骨髓瘤、肺部感染死亡。在住院期间被告未对患者谢某某血糖升高情况进行相关处理,患者本身存在多发性骨髓瘤,在治疗期间进行化疗,机体免疫力低,长期卧床易合并肺部感染,血糖偏高对患者炎症的控制存在一定的影响。被告未能动态复查炎症指标及影像学检查,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患者谢某某虽存在多发性骨髓瘤引起球蛋白升高、长期卧床、PICC管、促红细胞生成素、血糖偏高等多个血栓栓塞因素,虽然指南无预防抗凝要求,且患者化疗后有发生出血的风险,故被告未对患者进行抗凝治疗,且对凝血指标监测不积极,在诊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五、庭审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轻微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3710.58元(65945·66元-12235·08元)、营养费440元(20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丧葬费31534.5元、交通费50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赔偿基数应为93.51元/天,故本院予以支持的护理费2057.22元(93·51元/天×22天)。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23960元(31198元/年×20年)、57732元(19244元/年×6年÷2)。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人民币8266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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