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省某地,徐某某本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但在前往朋友家游玩时,因见同村的李女士独自一人在家,心中恶念竟在此刻暗自滋生而出。

同年7月15日晚,徐某某饮酒以后,趁李女士在卧房熟睡之际,悄然潜入,用力按住睡在床上的她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后来,徐某某在犯下罪恶行径之后仍不知迷途而返,因担心李女士会将其告发,竟又升起杀心。最终,徐某某用手紧掐李女士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或许是出于内心的恐惧,徐某某在犯罪之后方才后知后觉,匆匆逃离现场。

但很快,李女士死亡的消息被其家人得知,经过调查之后,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带走。(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审理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被告徐某某无视国法,在非法潜入他人住宅后不顾妇女意愿,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然构成强奸犯罪

此外,被告徐某某在这之后又因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而采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犯强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被告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皆清楚无疑,证据准确充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法律规定,被告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法律规定,被告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因一时恶念铸成大错,不仅非法潜入他人住宅,更是趁妇女熟睡之际不顾其意愿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虽然说,因外界因素,最终徐某某未能得逞,但这并不能掩盖其犯下强奸罪的罪行。我们须知,强奸未遂却致他人遭受严重伤害,单此一项大多情况下都会严厉重判,何况徐某某犯下的还不止这一项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徐某某虽强奸未遂,但其行为符合构成强奸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对被害人李女士造成了严重伤害,已然构成强奸事实,此时是需要担负刑事责任的。

况且,被告徐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就已被被害人的家属怀疑并控制在现场,因此并不构成自首。

而被告徐某某在归案之后能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鉴于此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结语】

1、 欲望不应成为人犯罪的动机。

回顾不少案例,我们会发现往往犯罪之初,一切罪恶的由来皆因一己私欲而起。或贪、或恶、或嗔、或色……但这并不该成为走上犯罪道路的理由。人生而在世,与野兽于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人能有所克制,更有其道德观念的束缚,并非只是遵从内心的兽欲而活。私欲人人都有,然而兽行却非是每人所为。

2、 妇女更应该注重自身安全。

虽说,若真有犯罪发生,很多情况下,或许都难以完全保证自己的安全。但,一个好的安全意识还是应当要有的。尤其是社会上的女性角色,从某种程度来说,女性的安全程度并不高,相比于男性更容易受到外界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如在本案中,若被害人独自在家时能更重视自身安全,结局或许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