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控告人:马磊,男,生于1966年6月15日,汉族,系绵阳南宇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住四川省苍溪县石门乡七星村1组。
被控告人:刘汉玖,男,60岁左右,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三汇绿岛。
被控告人: 郑主兴,男,60岁左右,现住绵阳市。
控告请求:
一、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对刘汉玖、郑主兴等势力涉嫌强迫交易、拘禁、寻衅滋事等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追回被抢的控告人价值900余万元的合法财产。
三、依法追究办案人不作为,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充当保护伞。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是2016年绵阳市游仙区政府从广东招商引资的川籍企业家。同年,"南宇公司"在游仙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壹仟万元。公司财产被抢之前具有全自动玻璃水生产线、全自动防冻液生产线各2条,4条电动车生产线,解决了300余人就业问题,投资总资产1000万元。但在团伙势力和其保护伞沆瀣一气下,控告人无端遭受拘禁,致使企业全部财产被抢劫一空,如今生活窘迫,无处安身。
一、有预谋、有组织地借合同之名,强迫交易,控告人跳进了被控告人精心设计的连环“陷阱。”。
2016年12月,控告人与绵阳汇凌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电动车大梁保险架合同,被控告人刘汉玖知道我公司需求量大,有利可图时,就找了五六个纹身的彪型大汉,连续一周到我办公室纠缠不休,要我去与他们的老大刘汉玖喝茶,不得已,我只好去了,刘汉玖以时任绵阳市市长刘超是其兄弟,不与其签合同就不要在绵阳立足等相威胁,逼迫我与汇凌公司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39万元,而于2017年6月22日与刘汉玖签订了合同,但刘汉玖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至今未给我交一个产品。当我提出要求按合同交付产品时,刘汉玖就让我从外地采购产品,钱由他出! 2017年8月22日,刘汉玖叫我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刘汉玖的弟弟刘汉勇现金60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为3个月。后又以个人无法开具税票为借口,于2017年8月10日强行变更合同,法定代表人变成了郑主兴,刘汉玖为投资人。
二、团伙势力限制人身自由拘禁、抢财产,部门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
2017年9月8日,刘汉玖以邀约我到绵阳老茶树"喝茶为由,限制我人身自由,强行把我押送到宾馆,以提前还款为借口逼迫我还债,四人一班,共8人,守候不准睡觉,不给食物,威胁、殴打,时间长达40余小时,我通过上洗手间瞬间,巧遇解便的人才向外传递信息,委托他人报警。绵阳市涪城区小浮桥派出所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并将我和刘汉玖手下人带至派出所,但民警并未问我被拘经过,更未作笔录,我又被派出所限制了人身自由。更为残暴的是:9月10日下午3时许,刘汉玖老婆一同8人在派出所当着两名值班民警的面,在值班室内强行抢走我的手提包、公司厂门钥匙、两张银行卡,公司四枚印章、本人身份证和车钥匙,民警未制止,包庇、纵容。深夜,我从手机看公司厂区视频监控,看到刘汉玖召集约五十人到厂里,把厂里价值900余万元的设备及成品用两辆大卡车,先后全部拉走。我向民警求助,但仍然置之不理。
轮翻
禁的
在2019年9月2日涪城区部门承诺在2019年10月内给马磊书面回复、但是至今也没有回复。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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