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交友、爆料求助、广告、投稿等 爆料群+微信zaizhaotong
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
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 《大关县犬只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犬只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为犬只禁养区域;各生活小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街道、集市等公共区域为犬只严管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区域。
二、禁养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确需饲养守护犬等犬只的,须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由辖区派出所审核、发证,违规饲养的犬只一律予以捕处。
三、严管区域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养犬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严管区域内禁止饲养藏獒、比特犬、牛头梗等烈性犬和大型犬。经准许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或國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 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绿化树木.上拴养犬只,违规饲养的犬只经警告3次以上不予整改的,一律予以捕处。
四、一般区域内鼓励对犬只进行免疫,自觉栓养或圈养。
五、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并束以犬链(绳)入悬挂犬牌;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预防犬只扰民;除导盲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 院等公共场所;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牵绳遛狗等行为, 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大关县犬只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携带犬只外出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犬只未经牵引造成他人伤害的,一律予以捕处,并按犬牌依法追究养犬人相应责任;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犬只伤人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需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携犬到居住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办理免疫证明后,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登记,办理《养犬证》。
八、各养犬人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公民。对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大关县公安局: 110 ;
大关县农业农村局: 5621450;
大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5625110。
来源:微大关
今日推荐
声明:“观昭通”微信公号转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微信联系在昭通,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随时知晓昭通各地新闻
免费发布、投稿爆料、突发事
趣事、相亲交友、商务合作等
微信号:zaizhaotong
微博丨抖音丨头条丨百度等:@在昭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