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在某一争议案件中委托的律所来自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庭审过程中,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更换律师,双方均拒绝并愿意向法院提交《豁免函》。请问这样还存在有职业利益冲突?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虽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予以了规定,明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双方均不愿意更换律师且提交《豁免函》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利益冲突。这里还是建议同一律所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先进行相关的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委托人的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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