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讲诚信!咱俩换了的土地你还想占用,简直没有道理!我要到法院起诉你!”“你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无法律依据,可能得另案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双方自愿更换的土地,还不能要求对方排除妨害?近日,盐津县法院法官就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到现场进行勘验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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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0年,张某与刘某将相邻承包地进行口头协议互换。实际履行后,张某用调换来的土地修建了自用公路,刘某于2016年4月修建坟墓拜台,占用了张某修建的公路,导致张某无法使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调解后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最后起诉到了法院。

为进一步了解诉争土地现状,承办法官彭燕和书记员付果到现场查看。经多方了解,原、被告双方调换的土地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未经各自的村民小组知情同意以及登记备案,张某与刘某互换土地的口头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并不发生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效力,现刘某占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刘某,张某无权以侵权为由要求刘某排除妨害。张某在得知自己要求不能排除妨害时候,不能理解和接受,经过彭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规定后,张某情绪慢慢平复,愿意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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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并且需向发包方进行备案。所以,村民们以后不能私自互换土地,否则可能会因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得不偿失。

(作者系盐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罗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