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报道,近期备受关注的霸凌者案受害者陈泗翰被判8年后假释期到期,消息引发各界探讨和关注。2014年,初三学生陈泗翰,被李小东(化名)等十余人霸凌两次后,用刀刺死了李小东。陈泗翰回忆称,如果没那把刀,躺下的就是自己。目前他正自学法律,并打算报名专升本考试。对于服刑的日子,他说:“这段岁月不会抹去,但它不能阻挡我好好活下去。”为什么霸凌案件的受害者会被判处刑罚?而我们或我们的子女面临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别慌,本期内容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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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方法和过程需合法

1.首先,本案的受害者作为案件当事人并没有考虑过应对霸凌的防卫该如何处理,在面对多人殴打,于慌张的情况下无奈采取了武力应对,最终导致了施暴者殒命,自己也受到了相应判罚。在相关法律的判罚中,此类事件本应该作为正当防卫受理。但据悉,二者均出现了使用管制刀具的械斗参与,而双方都受了一定的伤。在当时没有“城堡法”和没有面对霸凌相应明确内容的情况下,此类行为方式存有一定的不合法性(持管械斗),影响了后续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罚。

2. 受害者没有选择如报警等其他的合法方法来遏制霸凌者的进一步施暴,反而使用其他人提供的管制刀具进行个人防卫,在判罚中可以看作是主观的参与械斗或防卫过当,最终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因此导致了最终判决结果的偏向。

3. 提前带刀这一过程出发了防卫过当的事实,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因此,受害者承担了本可避免结果的判罚,令人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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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相关法律,做出有效应对

面对此类校园霸凌,以至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我们还是应该做出有效反击!但在此前提下,我们更应熟读刑法,明确正当防卫应该干哪些,不应该干哪些!并利用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做正当防卫!以免再出现类似文中受害者的悲剧现象。

参考条目如下:

1.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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