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结合聊城市城区现行的货车通行管理政策,现对市城区从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01

调整范围

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所有货车,不包括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

02

调整方案

每天23:00至次日凌晨6:00,配送货车可在聊城市城区各道路(东昌路、柳园路、昌润路除外)通行,不再办理市区通行证。配送货车在其他时段通行的,在网上(手机微信“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众号)或线下(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市区通行证。

03

特殊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另有规定的,按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执行。

通告如下:

通 告

为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要求,结合聊城市城区现行的货车通行管理政策,现对市城区从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范围,是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所有货车,不包括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

二、每天23:00至次日凌晨6:00,配送货车可在聊城市城区各道路(东昌路、柳园路、昌润路除外)通行,不再办理市区通行证。配送货车在其他时段通行的,在网上(手机微信“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众号)或线下(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市区通行证。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另有规定的,按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1年4月1日

来源:聊城交警公共关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