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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同时围绕全龄友好包容社会营建工作建设,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水平,2020年4月16日下午,郫都区检察院、区民政局联合各镇(街道)、部分社会组织开展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课程中,未检检察官向各个街道的儿童督导员、儿童工作者讲解了“一号检察建议”和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和重要性,详细解释了谁是报告主体、哪些情形需要报告、发现线索如何报告等,着重强调了“强制报告制度”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早发现、早取证、早惩治、早预防的重要作用及不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能会产生的法律责任

“强制报告制度”是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部分,对及时发现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郫都区检察院将积极与区民政局、团区委、区教育局等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部门联合开展法治宣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发现的线索、苗头及时审查,做好立案监督工作,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取得实效。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谁来报告?

《意见》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育服务机构,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接到报告怎么处置?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程序之外:

综合救助:

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

亲职教育:

发现未成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人身安全保护:

公安机关、妇联、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检察官温馨提醒

1.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予以行政、刑事追究。

2.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予以表彰、奖励。

3.对报告人信息保密。

文字:张杰

图片:本院图片新闻

排版:李嬿

审核:付贤怡 王炼

微信号 :郫都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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