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11年,戴志康作为证大文创公司等“证大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债权转让模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证大系”企业将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放贷形成的债权包装为年化收益5%-15%且保本付息的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由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线下门店或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捞财宝”线上平台对外公开招揽出借人,并采用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虚假凑标、虚假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证大系”企业累计向35.01万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96.66亿余元,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出借人资金、对外放贷、公司运营等,造成2.65万余名被害人本金未兑付共计人民币75.21亿余元。

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证大文化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证大系”集资诈骗案,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截止本文撰写之时,该案件尚未进行公开宣判,但比照2020年7月一中院对善林系做出的判决结果,对证大系负责人的处罚也不会太轻。

案件进展及最终结果:

2019年9月底,就是在国庆节前一周的时候,我们才接受了俞某家属委托。在和家属沟通之后,我们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向嫌疑人俞某全面了解的案情。因为俞某是在8月底被拘留了,被拘留时间也将近三十日了。我们将重点放在了七日的审查批捕阶段。而检察院七日的审查批捕时间是自然日,而且最后一日即使是节假日也不得顺延至节后第一日。因此,检察院在国庆节之前就必须要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我们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将撰写的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寄给了承办检察官,随后的几天时间里关于案情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在国庆节之前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浦东分局根据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给嫌疑人俞某办理了取保候审。2020年8月底,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前,浦东分局提前解除了俞某的取保候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主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效果是一样的,意味着俞某没有犯罪记录。其今后的生活将不受任何影响。但俞某同部门的其它同事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案情概要:

嫌疑人俞某于2016年7月入职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负责捞财宝APP的维护工作。虽然其在证大爱特公司任职的时间较长,但其并非销售人员,而是产品经理。俞某负责将运营部以及客服部所提供的方案或者要求设计成具体的产品,能够在捞财宝APP用户界面上具象出来,再转交技术部门开发上线。

本案辩护思路:

本案中嫌疑人俞某有没有认识到公司没有相应的金融牌照,以及是否应当认识到公司需要申请专门的金牌牌照才能开展业务,还是值得探讨的。虽然从公司层面来看,公诉机关认定证大集团采取变相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戴志康等人甚至涉嫌集资诈骗,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底层员工都认识到了公司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捞财宝平台而言,其并未对外推出理财产品,其所作的是在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沟通匹配工作。从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13日,华瑞银行一直都是捞财宝平台的存管银行。既然有存管银行,那就说明捞财宝平台没有私设资金池,并没有吸纳不特定公众的钱款归自己占有使用。到2019年6月26日,捞财宝平台完成了国家网贷整治办协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建设的‘网贷机构实时数据接入系统’的接入工作 ,实现了捞财宝平台交易明细数据的全量实时接入。这些行为都足以让俞某相信捞财宝平台没有私设资金池,没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嫌疑人俞某系证大爱特公司的产品经理,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这里我们和之前为善林金融产品经理辩护的思路一样,尽可能弱化产品经理在非吸行为中的重要性,将其作用与技术人员相类比,仅参与方案的优化和执行,没有决策权。虽然这种思路并不能出罪,但至少能在量刑时候予以考虑。

除了上述这两个辩护点之外,嫌疑人俞某的家庭情况和个人履历也与同部门其它员工有所差异。这些情况我们在提交检察院的意见书中都表达过了。最终差异化的处理方式,不仅没有损害司法威严,反而体现了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