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有什么法律后果?新法解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的法规。路永强律师给大家讲解下该条法规中提到的相关的规定,并对一些条文进行解读。

第十九条提出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的或者无实际意义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相应的补偿措施;

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就是《合同法》里约定的这些规定,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那些规定。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二十条,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履行协议的,原告在履行届满之前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说的是被告或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的或造成损失的,原告请求判令补偿的,法院应当准许。

也就说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规定确实因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导致原告损失的、要求补偿的,法院应当准许。这类案件在实际的办案过程当中,是特别常见的一种案件。各位企业主可以想一想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比如环保拆迁、水源地的拆迁、比如一些其他方式引起的一些征收案件等等,都是好多企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产生补偿的责任,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