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0年5月24日晚上9点,成某的本家兄弟成方发现其妻子潘某与男子楼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妒意。成方于当日晚上11时许,通过潘某的微信将楼某骗到其家中,随后他联系了成某,几人合伙将楼某控制在家中。期间几人殴打楼某,逼着他在5月25日3时许签订了赔偿协议,才将楼某放走。楼某一走就报了警。经鉴定,其外伤致左眼、右上臂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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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仍涉及有争议的问题,非法拘禁罪是实践中高发型犯罪,从《刑法》规定来看,其内容极其丰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他人虚设债务的定性,这可能是本案中容易忽略的问题。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对于婚外情,有权谴责的自己的夫或妻

对于婚外情,有权谴责的自己的夫或妻

早些年,离婚是很少听到或见到的,一听说谁家离婚了,感觉是一件莫大的事,离婚男女不受朋友同事家庭及社会待见,离婚甚至比犯罪受到的舆论谴责更大,在人们心目中,离婚的都是些不正经的人。令人没想到的是,随着经济及社会的快速发展,离婚率也随着蹦高式地飙升,离婚似乎成了一件平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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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网友总结了三条: 一是男女基本实现了经济独立,谁也不需依据 谁活着;二是从小被众星捧月、娇生惯养,养成了极强的自我中心意识,欠缺忍让和包容心;三是社交网络发达,迅速接近人们之间心理距离,短暂的现实感受往往导致夫妻之间多 年的感情瞬间溃堤。

从这些原因来看,前两项可能是社会导致的,短时间内根本难以解决,但是,第三项原因却是后天个人原因导致,信息网络的发达,确实给人们生活及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网络虚拟性的特点,也造就了一些“高富美”,诱惑着那年立场不坚定,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情感空窗的男男女女。出轨一词便应运而生。出轨一词,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交通常用词语引申而来。铁路交通中列车的倾覆,常常是脱轨所致。后来被引用到社会中男女脱离正常的道德准则去谋求非正当的感情、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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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或妻的行为脱离了基于法和道德约束下的正常轨道时,夫妻多年建立起来的感情将在受减损甚至消亡。当感情不再时,离婚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换个思维来说,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应有的道德义务,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的封建思想意识,在现代人身上难以体现,那种把女人当作财产的是时代不会再复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体自由,人们在尊重社会本位的前提下,个人本位日益凸显。因此,当夫妻出轨、婚外情、通奸导致夫妻情感不再,难以挽留对方的心时,选择离婚,彼此开始一段新的生活也许是最好的选择。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先从彼此找原因,而不能怪罪他人,他人的行为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处以私刑,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可能由受害人变成罪人。

成家两兄弟涉嫌非法拘禁罪

成家两兄弟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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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内容极其丰富,有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的规定,也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有从重处罚规定,还有法律拟制及注意规定。在一个条文中针对一个行为,作出如此丰富的规定,当属非法拘禁罪。

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看,一般非法拘禁他人超过二十四小时,但是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根本没有时间的要求,只要非法拘禁他人,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殴打侮辱的,就应当立案追诉,并应按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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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成家两兄弟控制楼某四个多小时,并对其实施殴打,导致其外伤致左眼、右上臂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按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成家两兄弟是否构成抢劫罪、未遂或既遂,存在争议

成家两兄弟是否构成抢劫罪、未遂或既遂,存在争议

关于抢劫罪的对象,有共识认为既包括狭义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其中,为他人增设债务,或免除自己债务增加自已债权就是财产性利益。比较有争议的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给自己写下一张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如甲通过暴力手段逼丙写下一张丙欠甲十万元的欠条,本来甲丙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张欠条实际上是甲为丙虚设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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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目前,对这种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劫罪未遂,还是既遂,仍存在争议。可能,大多数观点认为,这样的行为涉嫌抢劫罪,但毕竟只是一条欠条,离丙失去欠条中的利益和甲得到尚有一段距离,甚至甲能不能取得这10万块钱尚不能确定,因此,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类似案件,在德国会没有争议地认为构成抢劫罪既遂,日本存在着未遂与既遂的争议,但在我国大多数会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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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指出:按理说,只要承认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注:笔者加或抢劫罪)的对象,就可以认为上述行为成立诈骗罪(或抢劫)罪既遂。问题不是出在解释上,而出在观念上。一方面越是讲信用的国家,越容易认定既遂,反之则不会认定为犯罪,甚至会否认未遂犯的成立。

在我国目前,虽然经济在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大幅度提高,但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要逼他人写下一条巨额欠条不是难事,通过诈骗或抢劫等犯罪行为均可实现,可是要实现这笔虚假债权债务并不是易事,加之,个人信用的不可靠性,即使真正存在的债权都难以得到实现,因此,本文认为,法应与世与时与时俱进,目前,类似案件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在我国目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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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婚外情出轨通奸等这些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仍属道德范畴内的事,目前,我国尚没有从公法角度予以干涉,这也是法不得过多干预人的私权利的法理所在,世界各国,有方面立法规范的国家非常少见。更多的还是从夫或妻自身找原因,努力改进双方的情感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得彼此在愉悦、信任和宽容的空间中生活。经营好家庭和爱情,约束好自己及妻子,可以从道德、道义角度去谴责第三者,但无权对其施加私刑,否则,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恐怕使得自已身陷囹圄。上述案件中,成家两兄弟涉嫌非法拘禁罪,为共同犯罪,但逼楼某与下十万元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成家两兄弟构成抢劫罪(未遂)。因此,应按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未遂),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