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下午,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在党政办公中心召开《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秘书长姚民就《条例》的重要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作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包天顺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经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4日经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作为立法价值目标之一。力求做到餐厨废弃物从产生、投放、收集、运输直至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全过程均纳入到《条例》的规制范围。
关键环节作出刚性较强并可执行的制度安排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吕靖中就《条例》对具有垄断性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单位的监管都作出哪些制度安排时表示,如何对特许经营单位实施有效监管,是个社会热点问题,也是立法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特许经营单位具有一定的独占地位,如何约束特许经营单位有效履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协议是立法的重点内容。为了避免仅重视许可授权,而忽视后期监管的现象出现,以及预防和遏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的发生,在关键环节上作出刚性较强并可执行的制度安排。《条例》明确了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行为及联合惩戒措施。规定了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公开公平竞争机制,解决服务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科学、合理、符合绥化市实际的问题,同时一并将行政管理部门诸多监管要求纳入其中,除通常的行政合同要素外要求约定市场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旦特许经营单位违反协议要承担退出市场的不利后果以及赔偿损失等多种违约责任,另外,该部分制度安排也体现出立法机关对协议文本内容的质量予以高度重视的态度。规定了收运和处置单位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行政许可等滥用职权行为的行政后果。
禁止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据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志新介绍,在《条例》规定了餐厨废弃物源头减量措施和制止餐饮浪费管理制度。妥善把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采取审慎的立法态度划定公权介入私权的边界与尺度。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一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制其发挥好率先垂范的作用。二是第五款从鼓励角度规定餐饮经营单位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餐品和打包服务。从强制的角度规定餐饮经营单位宣传提示义务以及禁止设置最低消费额,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两种渠道合力解决餐厨废弃物处理资金来源问题
绥化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国刚针对绥化市对餐厨废弃物有偿服务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如何规定做解答。王国刚说,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是《固废法》的规定,是国家的要求。《条例》构建了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价格机制,力求通过市场经济杠杆和政府财政资金补贴两种渠道,合力解决餐厨废弃物处理资金来源问题,这既可使收运处置企业避免陷入资金瓶颈无法长远发展,又可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得到合理使用。该收费方式与传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所不同,有偿收集是一种运用市场方式与行政管理方式相配套的环境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的职责是定价和监管,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与处置单位都是市场的主体,除处理费用定价权外其他依照市场规则运行。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绥化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志学说,我们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相关内容引入地方立法,并做为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此次立法工作的一大亮点。在我们研究确定立法思路时,考虑把建立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就为了在法律和诚信体系的双重保障下,更加有力地推动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从了解到熟悉到自觉执行《条例》
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级调研员王桂龙对此表示,生活垃圾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餐厨垃圾管理是城市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可以说,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城市管理部门首先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在提高自身依法执法能力的同时,让餐饮企业和全体市民从了解《条例》到熟悉《条例》,最后到自觉执行《条例》。第二,要做到严格执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第三,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使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逐步达到专业化、规范化的标准。(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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