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将一根不锈钢弹簧套安装在山西省中阳县车鸣峪乡闹泥沟村对面的神堂沟内,10月15日,张某发现猎套捕到一头野猪,通过电话联系,由被告人任某携带长矛到达神堂沟将野猪捅死,共同将野猪拉回闹泥沟被告人任某的活动房处宰杀。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任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离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注: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