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认定规定为何被废止?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此后一段时间,不少地方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行政认定或者带官方性质的协会认定,一度更加泛滥。2017年5月,有法学专家指导学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对有关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提出的审查建议。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11个地方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至2018年底,各地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完成废止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研究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和认定,由政府对企业和产品作出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因此,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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