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真实的案例,但是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全国的工程行业、安全领域(含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亦属罕见案例。

现在大部分项目存在人证不合一等现象,造成代签字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总监等负责人代签字时,责任十分之重大!请慎重!!!

有时迫于领导强压,最终只能妥协,殊不知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事故概述

时间:2019年1月23日

地点:岳阳市 华容县

事件:坍塌事故

伤亡情况:5人死亡

事故回顾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事故

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事故

间接原因

其中华容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原因:

一是作为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单位,无安装拆卸资质擅自进行塔吊拆卸作业。

二是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塔吊拆卸作业,现场塔吊拆卸作业人员6人中有2人无塔吊拆卸资格证书。

三是未将塔吊拆除的有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核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未告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四是私刻湘阴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塔吊安装拆卸的合同及安全协议,安排资料员伪造塔吊工程技术资料和他人签字。

五是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对塔吊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代签字的处罚

4.陈**,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资料员, 假冒他人签字 ,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设计、施工中

随便代签、伪造资料,

不仅是对工作的不负责,

更是对生命的藐视!

我们对这起事故进行整理后发布,算是给大家敲个警钟吧!在任何环节,都要具有前瞻性,对工作当中未知的风险要进行预判,不要一味的顺从他人,要学会保护自己。

普通员工因代签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代签、伪造资料在设计、施工中十分常见,很多同行认为这只是小事,这个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如果你现在正在做着代签的工作, 正好遇到了这类不合理要求、想直接拒绝又不知如何开口,请把这篇文章转至朋友圈,义正言辞的宣布:“代签非小事,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别要求我代签”!!!

虽然这种现象一时之间难以改变,就算难于上青天,我们也要表明自己态度,并且适当的保护自己。

现在有许多项目存在

人证不合一等现象,

造成代签字现象十分常见,

尤其是给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

总工、总监等负责人代签字时,

责任十分之重大!

请慎重!!!

下面小安带大家看两起代签事故

以作警示!

代签事故案例一

海南“5·17”塔吊坍塌事故

2018年5月17日,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A栋工地在塔吊拆卸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总承包单位将塔吊安装拆卸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塔吊租赁单位海口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单位法人冯某安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冒用海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实施塔吊安拆作业,安排没有拆卸资格的工人违规拆卸塔吊。

在此次事故中

对也对冒用公章,伪造公文,

代替其他管理人员签字的行为作出了处罚!

代签处罚

王某华(施工单位安全员),冒用公章,伪造公文,越权越职代替其他管理人员签字,工程资料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应付检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代签事故案例二

某石化“10.27”事故

2004年10月27日,某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公司四分公司,在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64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V402原料水罐施工作业时,发生了重大爆炸事故,死亡7人,造成经济损失192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V402原料水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与V402罐相连接的DN200管线根部焊缝,或V402罐壁与罐顶板连接焊缝开裂处泄漏,遇到在V402罐上气割DN200管线作业的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

“10.27”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三违”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某石化总厂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违反火票办理程序,执行用火制度不严格。动火人未在火票相应栏目中签字确认,而由施工员代签。在动火点未作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动火作业措施还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就进行动火作业,没有履行相互监督的责任,违反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违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违章操作。吊车在施工现场起吊DN200管线时,该管线一端与V406罐相连,另一端通过法兰与V402罐相连,在这种情况下起吊,违反了《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气焊工无证上岗。在V402罐顶动火切割DN200管线的气焊工,没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操作证”,安全意识低下,自我保护意识差。

(4)不重视风险评估,对现场危害因素识别不够。施工人员对V402酸性水罐存在的风险不清楚,对现场危害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了解了以上代签的案例

接下来,小安给大家讲一讲

关于代签会触犯的法律!

小安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安提醒:

面对代签

对工作当中未知的风险要进行预判,

不要一味的顺从他人!

勇于说:NO!

即使迫于压力,也请不要妥协

否则等待你的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安全员务必切记:代人签字=送己入狱!

如何履职尽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基本职责,如不能较好履职尽责,出了安全事故就要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善于发现隐患,通过不断“查找隐患”—“隐患整改”—“消除隐患”,PDCA 循序渐进,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以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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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能干,我就敢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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