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突发事件让人猝不及防。最近,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七旬老人卖玉米意外身亡,保安和小区物业是否需要担责的案件进行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0年6月30日下午,王老太手提两袋玉米从家里出门,在小区内道路边上来回走动,时而休息与人交谈,时而向居民出售玉米。而保安小叶同往常一样,在小区内巡逻,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挣扎将近2分钟后,路过的居民将她扶起坐在马路边上恢复。没过几分钟,王老太又突发晕倒,这时保安小叶正好路过,看到部分小区居民在围观,他挤进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拨打了120。王老太的丈夫也闻讯赶来,救护车到后,小叶随同王老太的丈夫一起上了车。

当晚王老太的丈夫报了警。然而在住院治疗10天的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随后,王老太的家属将小叶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

@王老太的家属称:王老太在自家楼下卖玉米,遭到保安劝退后双方发生争执,才导致王老太摔倒昏迷。而小叶陪同去医院,也是因为群众一定要推他去的,间接说明群众认为小叶与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小叶和物业辩称:首先,王老太突发晕倒后,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其次,王老太是一名73岁高龄老人且患有严重高血压,当天拎着两大袋玉米超出她体能范围而突发脑溢血,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最后,王老太所在小区为大型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达8000余人,人流量极大,小区内只有一条主路且路面狭窄,一旦有人在路边卖菜,极易造成交通堵塞。

所以,保安和物业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区内卖菜行为,系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被告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根据监控视频可知,保安并没有和老人进行接触,不存在暴力和激烈争执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其死亡结果不排除当日环境、所做事情所累导致。

综上,被告物业与保安不承担责任,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处合法合理。首先,法院明确了保安和小区物业对于小区道路秩序的维护的义务,点名老人卖玉米给本拥挤的道路造成一定的影响;其次,提到保安和小区物业并没有与老人产生肢体接触、语言冲突,表明保安和小区物业不存在侵权行为;最后,提出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因为“脑溢血”等老年基础性疾病,再加上当天的天气、老人的体力等综合方面进造成的。通过以上三点充分表明保安与小区物业不存在侵权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类似案件发生后,首先要明确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合理的履职范围之内进行,其行为是否超过界限,对于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侵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有伤害结果就一定需要负责,就和“碰瓷”一样,也许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是结果并不是他人造成的,此时依旧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关人员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对于无中生有,恶意诋毁等行为作出有力的回击。

生活中,善心是一个人的基本素养,但是这份善心有些时候会成为他人利用的把柄,这是一种不良的社会表现。而我们应该保持一个初心,用善意揣测他人,用真诚对待每一件事,只有这样才会建立暖心有爱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