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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龙力生物、龙力退/龙力3,代码:002604/400083)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1、龙力生物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里银行存款项目存在虚假记载。2、龙力生物在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中披露的对外借款存在虚假记载。3、2016年至2018年,龙力生物未按照规定履行218,600万元担保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担保事项也未按照规定在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2017年年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4、自2017年12月起,龙力生物涉及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5、擅自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龙力生物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8年1月11日,龙力生物发布《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龙力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权益受损的龙力生物/龙力3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已符合条件。

宋一欣律师认为,龙力生物案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间买入龙力生物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8年1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8年1月11日前买入龙力生物股票,并在2018年1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