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杰

商业秘密对技术型公司尤其重要,作为一家技术公司的法务,笔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发现此类案件较普通的民商事案件有着很大不同。由于案件涉及金额、范围及影响后果等,往往民事案件交叉着刑事成分。如何科学合理处置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维护公司的最大权益,一直以来是法务的坚定职责,同样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本文以一则商业秘密处理案件为例,解析民刑交叉问题的核心焦点,并针对当前的司法处理机制及司法解释,对公司处理商业秘密案件提出相关建议。

基本案情简介

A公司从2001年开始开始生产销售工具电梯等设备。该公司的总工程师刘某从1999年至2004年8月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04年2月,刘某从A公司电脑中复制了包括工具电梯图纸在内的多项技术资料。2004年8月1日,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备忘协议,约定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刘某不得私自生产或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A公司现有产品;由刘某设计或A公司享有权属的技术图纸资料,刘某无权私自出售或转让,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此后,刘某离开了A公司。2005年7月,刘某应聘到B公司工作,该公司也开始生产和销售工具电梯等设备。后A公司以刘某、B公司非法盗窃、使用其商业技术秘密,已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由,向某市公安局报案,由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技术鉴定,B公司所用技术与A公司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A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宣判后,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中上诉理由之一就是原审法院既然查明刘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并以公安机关侦查中对刘某等人的笔录作为证据,却对民事部分迳行判决,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同原审原告的答辩意见,认为我国法律从未确定“先刑事,后民事”的民事审判原则,且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继续审理的审判原则,充分肯定了权利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寻求刑事和民事两种司法救济措施的做法。一审法院对民事纠纷迳行判决,不违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问题讨论

这个案件的核心焦点问题之一是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民刑交叉问题时,究竟采取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是边刑。目前的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模式。在上述案件中,审理法院选择继续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对民事纠纷部分进行了相应裁决。笔者对此予以赞同。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先刑后民”从来就不是法律上一个普适处理的原则,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先刑后民的提法最早出现在1985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经过多年实践,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均比较普遍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但实质上先刑后民只是散见于上述两个司法文件中,并未正式作为法律普遍原则。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出现刑事成分,并非一刀切都适用先刑后原则,需要按照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尤其是随着现今经济的逐步发展,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在民事方面对侵害人进行相应制裁的诉求越来越高,目前已有一些案件中已经突破了先刑后民的原则,可以采取边刑事边民事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取仅要求民事处理的方式。

2、在商业秘密案件处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身私权保护的司法选择权。目前在一些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一些案件中的被告(一般为侵权方)为了拖垮原告权利人,拖延时间,恶意侵害原告权利人利益,往往愿意走先刑事后民事的途径。由于刑事案件历经侦查、起诉和判决,时限较长,后在民事案件审理时,被告侵权人已经对原告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且无可挽回的损失,原告权利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因此在一些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权利人往往愿意通过民事案件审判形式,尽快在法律上实现被告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司法机关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案件继续审理的方式,及早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3、目前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司法判例已经确认继续民事案件审理的做法。去年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就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在2020年9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这一条也就规定了只有存在当民事案件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能中止审理,才能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赋予了权利人司法选择保护权,权利人可以要求继续民事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在经济方面获得实际的司法保障。在司法判例方面,作为201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慈星公司诉必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中认为,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因此慈星公司与必沃公司之间的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民事部分应继续审理。在这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所涉及法律关系不同为由,支持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这对今后判断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树立了一个较好的参考标准。

笔者相关完善建议

1、建议健全案件审理机制。目前关于包括商业秘密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来审理,而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案件又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级别不一样,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如不同法院对违法数额及范围认定不一致,究竟以哪个为准等。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院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中判决结果,然后以此来裁决民事部分,导致贻误了最佳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时机,使得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受到侵害。为此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设置统一的法院层级来处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内部统筹划分刑事与民事职责分工,以及相应的认定标准等,避免因法院审理层级不同造成的司法实践混乱。

2、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2020年9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已经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仍然较为粗略,没有确切的适用标准。建议适时出台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或操作规定,专门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规定详细的划分及处理标准,指导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操作,如在作为201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之一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就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虽然所涉及法律事实相同,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为由,支持继续民事部分审理。这就是一个民刑交叉问题处理的典型参照。

3、法务可以建议公司有选择地保护自身主要权益。发生商业秘密经济案件后,作为被侵害主体公司一般最主要诉求是要在经济方面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如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对于商业秘密侵权人是否受刑罚处罚,要求并不强烈。因此顾及商业秘密经济案件的特殊性,在涉及民刑交叉部分时,若公司法务代理案件时,要果断向公司管理层说明相应后果,可以及时向法院说明案件特殊情况,提交相应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坚持边民事边刑事或仅民事审理的模式,及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王杰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专业(民商法方向),法律硕士,先后在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科技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十一年,现就职某金融科技上市公司法务经理,长期从事合同审查、法律诉讼、公司治理、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