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泽法院与鲤城区司法局、洛江区司法局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举行会签仪式。丰泽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委林劼、鲤城区司法局局长蔡智勇和洛江区司法局局长卢恩水共同参加会签仪式。
该《意见》是为贯彻省政府和省法院第六次联席会议精神、市政府和市中院联席会议精神,着力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省法院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相关规定及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由丰泽法院牵头起草,并征求鲤城区司法局、洛江区司法局相关意见,最终由三方联合会签。
《意见》明确了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也包括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意见》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七种情形。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3.原告十人以上的人数较多的群体性诉讼案件;4.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5.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6.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7.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中原则上做到“既出庭、又出声”。鼓励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意见》规定了通报、公开及考核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将案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人民法院适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同时分析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将案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出庭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司法建议情况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权重占比。
《意见》从沟通制度、函告制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等多方面对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做了操作性、制度性规定,为进一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奠定了制度基础。
来源:丰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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