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309中国检察网:绥德男子刘某甲(男性,1953年生,聋哑人,2019年12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村里横行霸道,多次无故随意殴打、辱骂村民,涉寻衅滋事罪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6日**镇**村40多名村民联名控告被告人刘某甲在村里横行霸道,无故打骂村民,村民日夜恐慌,不得安宁。经侦查查明,2020年5月份至12月份,刘某甲在村里无故殴打村民刘某乙、王某某、雷某某、苏某某、崔某某等人共计六人次。2020年12月23日村民刘某乙无故被刘某甲用铁棍打了一次,2020年5月份时也被打过一次。

2020年天暖的时候村民苏某某被刘某甲无故打了两拳。2019年、2020年刘某甲几次无故殴打村民崔某某。2020年天暖的时候,刘某甲因地里放水殴打村民王某某。2020年8月的时候刘某甲无故用拳头打了刘某丙两下,把他打的坐地上。2006年时刘某甲用木棍无故殴打刘某丁一次。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