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一化三改”)。这条路线及时地把中国革命从夺取政权转向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它明确地向全国人民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伟大任务。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按照省委、地委的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改造前民勤县私营商业基本状况

1952年全县有私营商户210户,其中百货业113户,从业人员179人;国药业19户72人;旅店36户64人;漂染房29户30人;油商7户11人;理发业4户6人;照相业2户4人。1953年,经营漂染的29户陆续转业、歇业,45户行商先后转业或自行淘汰。年底,全县有私营商户554户,从业人员1208人,其中城镇333户473人;农村221户735人。营业额占城乡零售总额的36.9%。1954年初至1955年3月,城内私商转业、歇业93户108人,其中除批准转业、歇业的27户35人外,其余均属自动停业或自行淘汰。转业、歇业后,大部分转向农业生产,个别转入其他行业。

棉布行业先行试点

根据中共中央1953年6月起草的《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1954年9月8日至10日,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棉布计划供应的指示和《甘肃省棉布计划供应实施方案》。14日,工商联召开棉布零售商座谈会,宣传县委关于棉布统购统销政策的好处及其重要作用,要求工商户登记申报存货。是日,全县开始实行棉布发证计划供应。进行登记时,工商户自报资本额,申请改造方式,工作组帮助盘点货底,工商联审核资本和提出改造意见。在棉布统购统销前,全县有34户兼营布匹业的工商户,棉布统购统销后经审核,取消营业2户,自己不愿兼营布匹11户,报请歇业转入农业生产4户,最后实有棉布商17户,占全行业总户数的12.4%,经营棉布的资金占行业总资金的22.0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私营棉布商店改为公私合营棉布经销店,店内有公方代表参与管理,原私方人员参与经营,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合营后,营业额增加。

改造措施

组织改造的原则和形式:由国营公司派遣干部(公方代表)与私营商业户合营,实行统一经营,独立核算,统负盈亏。对从业人员(包括带进来的小商贩),实行统保统管,一保到底,一切工资待遇、劳动福利与国营职工一视同仁。对以小商贩为多数的百货、副食、药材、瓜果蔬菜、饮食、服务、杂商等七个行业,采取入股集资、自愿结合的办法,分别组织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制度;规定入店自愿,出店自由。合作小组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进货、分散经营、各负盈亏制度。管理归属:按经营业务性质归口管理。合营企业领导由归口公司指派。资方代表、职工代表、公方代表(国营)分别担任经理或副经理。合作商店及合作小组的经理、组长,由店、组从业职工自选。资金与财产处理:对合营前从业商户原有的设备、商品、固定资产统一清点,由评议小组按质按量作价后登记入账。对合营企业的私股资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予年息5厘的定息,按年计算,分季发放。对从业于合作商店小商贩的股金,除由商店付给3至5厘的年息外,实行资金分红制,年终决算后,一次发给。职工工资及合作商店的利润分配:合营企业职工工资基本维持其私营时的工资水平。合作商店职工工资本着既不冒大尖,又能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原则,贯彻“死分活值,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税后利润分配,一般按三七开,即公积金占70%,主要用于扩大经营、建设网点、增加设备;公益金占30%,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分配比例及每月工资分值的确定,报归口公司审批。

普遍改造

至1955年6月底,私营商业包括百货、布匹、国药、文具、摊贩、行商、杂货等七个行业共493户,从业人员634人,资金28.65万元,这些商户中除占总户数3%的商业资本家和富商外均为小商小贩。根据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组织、逐步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和合作”的原则,县委成立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抽调16名干部组成工作组,采取“先城市,后农村,集体申请,一次批准”的方法,依照《私营商业安排和改造工作计划》,把现有私商全部维持下来,通过经销、代销、批购、零售等形式有步骤有区别的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5年6月16日开始,到7月5日结束,进行宣传教育和安排部分困难户。抽调干部13人,分两个工作组,县城一组8人,农村一组5人。农村组在东湖镇进行试点,在区委领导下,由合作社负责开展工作。其他各区不派工作组。对不能维持经营的小户适当安置,对已转业的私商原则上不再召回,但对个别困难户仍给予安排。安排办法:一是加强批发业务,在控制大户有利于小户的原则下适当撤退一部分次要商品,零售改为批发,城内国营公司全部移交县社,撤销东湖镇贸易购销组,新河供销社由东关迁至浪槽乡,九区、十二区、三区、八区红柳园供销社均建立批零兼营门市部,城内及二、四、五、六、七区的私商在县城内进货,三区、八区在本区供销社进货,九区、十区在九区进货,十一区、十二区在东湖镇进货;二是待批发业务全面开展后,取消对消费者的批发,实行认证批购,农村在未发登记证前先确定对象进行批发;三是对私商配售一定数量的时销货和热销货;四是取消不合理限制,防止违法投机行为出现;五是批零差价过低的进行调整;六是没有运输车辆的边远地区农村,可组织小商贩到划定地区送货上门或进行代购。

第二阶段从7月6日开始到8月中旬,重点做了三项工作。一是进行摸底调查,调整行业、核发营业证。二是在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由逐户到全行业分别核定营业额并订出公私经营比重,核定营业额,然后由合作社负责控制货源与批发。三是在全面安排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组织与改造。改造重点放在布匹、百货、摊贩三个行业上,共53户,其中经销户40户,待销户13户。另外试办三至五个经营小组或合作商店,每个组有店户3至5户。组织成立经营小组或合作商店时,按照宣传、申请登记、拟定方案、制定规章、清产入股、评定工资、民主选举、开始营业等步骤进行。选择经营对象掌握五个条件,一是以商业为主没转业者,二是有一定资金和经营能力者,三是从业人员较少负债较轻者,四是经营作风较好生活较困难者,五是自愿申请者。

改造后,县城内组织合营合作商店(社、组)34个,参加313户,占私营总户数379户的82.6%,从业人员364人,占私营总人数的82.9%;投入私股资金16.47万元,占私营资金总额16.83万元的96.7%。其中公私合营商店2个,参加商户40户,从业人员61人,投入私股资金11.37万元;合作形式的合作店(社、组)32个,参加商户273户,从业人员303人,投入私股资金4.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