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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张馨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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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前段时间,笔者接待一起离婚纠纷的咨询:丈夫婚内出轨,后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遂拟定赠与协议将其婚前购买的房产赠与给妻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丈夫仍持续出轨,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现妻子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女方所有,要求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

Q

A

房产归女方所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再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意味着需要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等,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男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此情况下,赠与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但也有例外,若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则男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女方可起诉要求男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判决后对方仍拒绝的可申请执行。

Q

A

赠与合同能被撤销,那如何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

01

双方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比如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纠纷发生时,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男方也不可适用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而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02

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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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平湖信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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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小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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