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数据分析及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笔者以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到的审查起诉阶段常州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为样本,通过对搜集到的文书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常州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情况,了解常州地区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时考虑的因素。

数据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索时间: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区域:常州市

说明:以下的案件数据是基于公开发布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检察文书而来,由于存在检察机关未将全部案件文书予以公开上传,所得的样本数据与实际存在偏差,因此,基于搜集到的数据计算得出的占比也会与实际存在偏差。

一、案件总数及文书类型占比

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搜集,常州市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共计有131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其中:起诉书87份,约占66.41%;不起诉决定书44份,约占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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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市)案件分布情况

常州市下辖6个区(市)和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区(市)包括: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区、溧阳市。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在常州各区(市)的分布情况是怎样呢?

下图表是常州各区(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分布情况。从图表可知,案件数量最多是新北区,共计47起,约占常州市案件数量的35.88%,其中:起诉的42起,不起诉的5起;案件数量排在第二位的金坛区,共27起,约占常州市案件数量的20.61%,其中:起诉的15起,不起诉的12起;随后的是,武进区共计24起,约占常州市案件数量的18.32%,其中:起诉的13起,不起诉的11起;经开区共计19起,约占常州市案件数量的14.5%,其中:起诉的8起,不起诉的11起;钟楼区共计8起,约占常州市案件数量的6.1%,其中:起诉的6起,不起诉的2起;天宁区共计有5起,其中:起诉的2起,不起诉的3起;溧阳市只有1份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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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起诉类型占比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在131起不起诉案例当中,全部都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税额区间分布

笔者根据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将虚开税额分成5五个区间: 5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15万元(区间一)、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区间二)、2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区间三)、25万元以上不满45万元(区间四)、45万元以上(区间五)。

各个区间的案件数量和占比分别为:区间一:31和70.45%;区间二:9和20.45%;区间三:4和9.1%;区间四:0和0;区间五:0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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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

1.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1.3.简要案情: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价合计人民币2337990.77元,其中税金达人民币339708.1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2.3.简要案情:胡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为常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3534.78元,税额人民币331458.43元,均已申报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为常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的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及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所在单位常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经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3.3.简要案情:蒋某某通过他人让其他公司为常州A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60567.57 元,税额233224.76元,均已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常州A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所在单位常州A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目前已经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坛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4.3.简要案情:金某某以支付票点费的方式,从其他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8942.3元,税额人民币117538.64元。

4.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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