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市民停车,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了部分停车泊位,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和设置停车障碍。

近年来,潍坊市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占用路沿石以上区域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昌乐县城新昌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某居民小区沿街的公共停车泊位内放置木制托盘和塑料筐等,涉嫌违法占用停车泊位。

经立案调查,系附近门店店主张某所为,该行为影响了他人正常使用停车泊位,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属擅自占用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清除占用停车泊位的木质托盘和塑料筐等。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