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习水法院依法对吴某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习水县政法委、县纪委监察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代表共50余人旁听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吴某某利用帮扶干部身份,逐步取得村民潘某某信任后,向潘某某虚构自己负责河道治理工程,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将河道治理工程承揽给潘某某共同施工建设的事实,骗取潘某某1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消费。吴某某对该犯罪实事供认不讳。吴某某2005年曾因犯受贿罪被习水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习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