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4月26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旭东 通讯员 陈嘉伟)4月22日,曹先生为岳塘区检察院送来一封感谢信,感谢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还原了案件真相。

2019年1月,曹先生卷入一场诉讼中,他因不服原一审生效判决,向岳塘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他自称有新证据证实在某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刘某已归还出借人曾某部分本金利息约90万元,他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岳塘区检察院调取了该案历次诉讼及关联案件案卷材料,并询问了申请人曹先生,了解他在该案的参与情况及其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随后,办案检察官多方调查查证,并对相关银行账户逐笔对账梳理。

经调查核实查明,2009年8月13日和9月25日,刘某向曾某借款共计150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曹先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曾某向刘某出借款项后,多次收到刘某支付的高额利息,经核查共转账支付103.8万元。原一审时,刘某因被羁押对该转账的情况未作交代,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曾某亦隐瞒了收到相关转账的事实。原一审仅认定刘某支付利息1.4万元,判决他应归还曾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曹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曹先生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提供刘某在本案两笔借款发生后,已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借款近百万元的线索。经岳塘区检察院查实,曹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20年3月,岳塘区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一审确有错误,并提请湘潭市检察院抗诉。岳塘区法院重审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刘某归还曾某借款本金490244元,曹先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刘某追偿。该再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