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决策部署,确保粮食安全,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新建畜禽养殖场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坚决遏制违法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严禁违法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违法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貌,实行畜禽养殖规模总量控制。凡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由所辖乡镇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二、行政审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各相关部门严禁对违法新建畜禽养殖场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予以贷款支持。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坚决做到“八不准”, 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历史存量问题,将依法依规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五、对2020年7月3日之后出现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遏制增量。
六、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巡查和处置工作,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履职,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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