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笔者从法律角度对衡阳县宁顺花五年四次离婚诉讼被驳回案例进行了分析,试图从法理角度证明衡阳县某些部门的不作为。但是从法理角度形成的认为法院应该判定宁顺花与陈某离婚的观点受到了一些网友的反驳,甚至有网友私发信息给我,认为我持有偏见,是持有拆散宁顺花与陈某的观点,并向我讨要说法。

既然不是协议离婚,已经上诉到法庭,笔者认为最终判定宁顺花与陈某是否离婚的权力在于法院、在于法律,不是某个人的观点所能够改变的。但是笔者依旧坚持原有的观点,认为宁顺花与陈某该被判定为离婚。

前几天笔者从法理角度进行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既然有人要反驳,那笔者今天就站在世俗的角度,从道德评判的标准进行分析。

我为什么认为宁顺花的诉讼该被判定为离婚成立?

第一,因为陈某有严重的家暴行为。在五年的时间里,宁顺花多次被陈某暴力,甚至法院对宁顺花两次下达保护令。如果连自己的妻子都可以这样施暴,又何谈有夫妻感情?何谈家庭?既然是下达保护令,就已说明陈某的暴力程度已经不是一般暴力可以形容。我们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如果你是宁顺花,面对如此家暴的丈夫,难道你该选择默默承受吗?难道女同胞就该被打吗?不该。夫妻间该是互相尊敬互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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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为陈某不尊重长辈。宁顺花的父亲被陈某暴力对待,眼眶被打肿淤血,如果连长辈都可以不尊重,都可以这样殴打,笔者认为陈某缺乏基本的道德底性,在其内心可能一直将自己放在高高在上的位置,对其他人缺乏基本的尊重,甚至是他自己的亲生父母或许都不被他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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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为陈某赌博,不务正业。因为陈某的赌博行为,曾被公安逮捕并进行了拘留关押。笔者认为逢年过节偶然玩一下未尝不可,但是不该是沉迷于此。

一个对自己妻子暴力的男人,一个对长辈拳打脚踢的男人,一个赌博成性的男人,笔者不认为女性就该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性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力,也有追求自由的权力,婚姻不该成为女性的枷锁,而应是避风的港湾。

从道义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同样该判定宁顺花与陈某的离婚该成立。

当然,从目前的情形看,个人认为宁顺花与陈某离婚成为事实的情况基本确定。无论从法律角度,道义角度,舆论角度,以及引起湖南高院重视的政治角度,判定结果基本已经清晰。但这只是个人判断,具体还需要等法院的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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