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安交警
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不得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
近日
瑞安一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
因为给电动自行车加装雨篷
被交警部门罚了5000元
连日来,瑞安交警通过研判分析发现——瑞安解放东路一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存在给电动自行车加装雨篷的违法行为。4月25日下午16时许,该店门口店员正在给一辆已经上好牌的电动自行车加装雨篷,被赶来的交警机动中队民警抓了个现行。
民警对店主、安装工及电动自行车车主三人进行询问,当在被告知给顾客违法加装雨篷涉及违法时,店主张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至于电动自行车加装雨篷带来的隐患,张某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一样抱有侥幸心理。
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违法嫌疑人张某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座位、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安全驾驶装置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瑞安交警依法对张某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店主张某
为了那么几个小钱,却被罚了5000元,教训深刻,以后再也不敢了。
瑞安交警提醒
广大电动自行车车销售者和厂家
千万不能为了一点利润而违反法律
同时也希望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引起注意
不购买、不驾驶
私自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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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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