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意见》: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律师解读:《意见》中的这段表述彰显了当下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严惩的坚定意志。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第77条并未规定“罚款+补办手续”的处置方式,而是明确了“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和“没收+罚款”这两种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般而言,“罚款+补办手续”的前提是经过责令限期改正后消除违法状态,在《城乡规划法》所调整的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违建查处领域中较为多见。
而违法占地类违建则是一种违法情节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具备“改正以达到消除影响”的可能性的。
简言之,对于违法占地类违建,想要通过“罚款+补办手续”将其“保住”,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所能探讨的仅是对确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拆除、没收后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政策性照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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