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男子张某在没有携带出入证的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防疫卡口,还将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刘某打倒在地,导致刘某后脑与地面撞击受伤。随后,张某被拘留。北青-北京头条记者4月28日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判决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约8000元。

据了解,事发前刘某受单位委派,在北京市西城区某防疫卡口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任务。2020年5月19日上午,张某在没有携带出入证的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防疫卡口,并将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刘某打倒在地,导致刘某后脑与地面撞击受伤。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了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但双方对伤害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庭审中,张某辩称,事发当日自己带孩子出去上课,时间比较紧,到了刘某执勤的防疫卡口未被允许通过。张某称可能因为家人忘记在社区填报备案,其出示健康码后依旧未被放行,情绪较激动,然后推了刘某,因此只同意赔偿刘某的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刘某其他费用。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日常防疫工作中所采取的某些必要防疫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居民日常出行带来些许不便,但是每位居民均应充分认识到防疫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防疫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和配合。

于本案而言,即便张某所提事件起因(所称着急送孩子)属实,亦不能成为其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甚至向防疫人员动手的正当理由,其应当就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虽然刘某伤情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本案刘某遭受人身损害系在执行防疫工作任务过程中的特殊性以及张某的过错等实际情况,刘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约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