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众所周知,赌博是一种恶习!可偏偏有人投机取巧,明知是赌博网站还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抽取佣金获利,最后难逃法网,其中还有一名00后。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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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至11月20日间,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伙同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搭建“**互联”的第三方结算平台(同年10月15日后更名为“**互联”,并拓展“**互联”子平台),先后雇佣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康某某及同案人叶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

通过“**互联”平台收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码商”上传的收款二维码,为“**赛车”、“**时时彩”、“**六合彩”等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抽取佣金获利。

期间,该平台通过周某某、范某甲、陈某甲、吴某某、廖某某等人名下的37个银行账户结转赌资数额累计251583930.6元(人民币,下同),获利1980369.44元。

被告人廖某某获利17800元,被告人吴某某获利13400元,被告人陈某甲获利12700元,被告人罗某某获利7100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5600元,被告人詹某某获利2100元。

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二维码及下线张某乙、叶某乙帮助收取赌资数额累计323613元,获利1100元。

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张某己、张某庚、李某某、张某辛、张某壬等人的二维码及刘某某、叶某乙帮助收取赌资数额252500元,获利1077元。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

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被告人范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曾因赌博,于2018年10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闽侯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建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闽侯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古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现住建瓯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甲、范乙、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康某某共同帮助收取赌资数额累计251583930.6元,非法获利1980369.44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某甲共同帮助收取赌资数额累计323613元,非法获利1100元。被告人张某乙共同帮助收取赌资数额累计252500元,非法获利1077元。

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范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判处结果

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00元;

判处被告人范某乙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抓的好!

小编提醒:

十赌九输,

不赌为赢!

小伙伴们千万不要

沾染赌博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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