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许多施工企业都不是很重视开工日期的问题,但开工日期会影响到整个工期确定,进而会对工期延误、违约金、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都产生影响,明确开工日期的认定规则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实践中,因为受到地方政策、证件办理进度、气候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不同书面文件上的开工日期各不相同的情况,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的开工日期呢?

认定开工日期的几样证据

合同约定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会根据情况确定一个计划开工日期,不过这个计划开工日期可能是绝对日期,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也可能是相对日期,比如约定在某项事情发生后多少日之内开工。还有可能是有条件的开工日期,约定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开工。

开工通知(报告)

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监理单位如认为开工条件已经成就,往往会向施工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同样的,乙方如果准备入场施工了,有时候也会向甲方、监理方出具一份开工报告。在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中,一般也会载明开工日期。

实际入场施工的日期

顾名思义,实际入场施工日期就是指施工企业正式入场施工的日期。实践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实际入场施工日期可能跟各类书面文件上约定的开工日期都不一致。

认定开工日期的基本原则

如前文所述,如果各种书面文件与实际施工日期各不相同,那应以哪个为准呢?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如施工企业有确凿证据证明实际入场施工日期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施工企业入场施工之日为开工日期,不过这种情况需要证据足够充分,要求较为严格。

※:如并无证据证明实际入场施工日期的,则优先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为准,这也是最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

※:如无开工通知与开工报告,或通知与报告中亦未详细载明开工日期,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而如果上述日期均不明确,就只能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结语

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就已经开始施工了。在施工之后,建设单位再申报补办了施工许可证,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施工许可证上批准的开工日期远在实际开工日期之后的情况。

针对于此,根据最高院曾经做出过的裁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建设单位此种行为已构成违法,相关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行政处罚。不过这并不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开工日期仍应按照本文前述原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