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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常常被书写在许多工厂、车间的大门口,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当流行的一条温馨、朴实的祝福语,极具历史特色和人文关怀。在当下的法治社会,它拥有足够丰富且值得挖掘的内涵,轻轻地掸一掸尘土,挂起来正当时。

“是工作使人生有味”,但工作也会充满陷阱,稍有不慎,就会坠入犯罪的深渊。以下为笔者盘点的打工人常遇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换言之,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并不能得出劳动者就一定有罪的必然结论。

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 例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9月受雇于A公司担任司机。201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接受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将货物送到C商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17万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 例

王某系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白酒推销及货款结算工作。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身份期间,私自从其负责的6个区域的经销商处以公司名义借出货物自己销售,并将销售所得的货款7.8万元挥霍一空。并且从6个区域的经销商处收取公司货款7.4万元,未按时交公司财务。至案发时,王某共挪用公司货物及货款共计人民币15.2万元,其中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给公司的货款及货物价值人民币7.1万元。案发后,该投资公司多次催促王某归还所欠款项,王某归还公司5.1万元后,以钱被自己用完无法归还剩余款项为由,未归还剩余款项,致使公司损失10余万元。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 例

被告人潘某作为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C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并为对方谋取利益。2017年1月至4月,潘某先后五次共收受“好处费”共计72000元。潘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案 例

E公司2015年投入了巨额的研发经费研发某新设备,于2019年开始销售。上述设备给E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经评估,E公司设备的专有技术在2019年12月30日的许可使用费为 18400万元,并针对员工、供应商、客户等不同对象相应采取了一系列严格、完善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5月被E公司聘用,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新设备的研发工作。2019年7月,尚未离职的王某与F公司多次商谈合作开发;11月 7日,王某出资25万元,并聘用了20多名原在E公司从事新设备研发的技术人员;11月8日,F公司与H公司达成协议,由F公司提供设备技术,H公司每月向F公司提供研发费用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F公司与H公司三七分成。截至2020年10月,F公司共取得研发费5880100元。E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同类产品后,经调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 例

2016年开始,某公司负责人黄某安排被告人陈某担任会计。2016年年底,黄某为掩饰其行贿的事实,指使陈某注销并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陈某将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本运送到某混凝土公司内烧毁。在销毁完毕上述纸质会计凭证等资料之后,陈某又在没有做任何备份的情况下,删除了公司的电子账目。经鉴定,恢复提取的电脑数据为公司2016年1-6月现金银行明细帐簿,其中6月份的银行账户支出金额为1600万以上。陈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案 例

2017年8月,L县建设局联系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委托其为L县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厂工程完善招标手续,丁某安排被告人赵某负责此事,被告人赵某找了具有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文件,在N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Z市找人私刻了N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法人代表李某印鉴、N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考项目工程部印章,帮助L县建设局完善了L县污水处理厂招标手续,事后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招标代理费及服务费名义收取L县建设局27万元。案发后某招标有限公司退回27万元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赵某2011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赵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从贵州老干妈离职员工涉嫌泄露商业秘密被刑事拘留,到南通女会计为整容而非法挪用公司财物、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判刑,打工人因涉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事件常有发生。很多人可能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些看似普通而且常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稀里糊涂地就进了监狱。自己也后悔,称自己不懂法。但为时已晚,法律是严肃而无情的,法官并不会因为不懂法就判决无罪。“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律框架之下才有更大的自由,也才能真正实现“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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