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对原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如增加个人信用影响贷款的条件,对贷款期限重新约定,及对共享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确认等。新规预计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细则》第六条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证明材料取消户口簿和《就业失业证》。
2、关于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的问题
《细则》第十一条新增“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等。
3、关于按月补缴的问题
《细则》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补缴增加“因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的,办理按月补缴。”
【提取篇】
4、关于购买现售商品房提取
《细则》第五条将购买预售和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归为一类。
5、关于购买存量房提取
《细则》第六条职工购买存量房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6、关于租房提取
《细则》第二十五条精简了租房提取材料,第二十六条明确租房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
【贷款篇】
7、关于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的相关规定
《细则》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8、关于个人信用
《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等。
解读:《细则》列举的信用信息,以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其他有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等查询结果为依据,此次增加了部分条款。
9、关于贷款期限
《细则》第十条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10、关于共享信息使用
《细则》第八条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等信息,以及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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