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中国检察网公布邯郸靳某某以涉嫌强奸罪被起诉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目前,被告人已被刑拘....
靳某某以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受害人:被强行拉扯右手无名指骨折
图源网络
2020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靳某某在本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37号院8号楼2单元5号陈某某的租住处,向被害人陈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时遭到陈某某的拒绝,后靳某某在强行拉扯陈某某的过程中,将陈某某的上衣扯坏,并造成陈某某右手无名指骨折。被告人靳某某在得知陈某某手指受伤后遂停止对陈某某的侵犯。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案发后靳某某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起诉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本市丛台区**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现住本市丛台区**村。
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辨认笔录;
2
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及收到条等证据。
法院认为
被告人靳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强奸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强奸时的合法权益。
强奸罪如何判定
《刑法》(2019修正)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十一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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