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想,法外狂徒“张三”并非只是段子,其会真的在现实发生,且还不止一人。
事情起源于网络流传的一段视频,视频中,多名青年男女殴打一对青年男女,并强迫其二人在众人围观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4月30日,辽宁沈阳,皇姑公安通报了一则警情,说明了这一情况。经查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女,14岁)的确遭他人强奸、抢劫。
施害者姜某某自认为是于某某的男朋友,当日因听说有其他男性在于某某房间,于是纠集多人对于某某、李某某、聂某某进行殴打。
不仅如此,姜某某还强迫李某某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强行将于某某微信余额转走,抢走其随身物品。
目前,7名嫌犯被刑拘。其事件之恶劣,足以让人胆寒,施暴者可以说集齐了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行为,实在是典型的“法外狂徒”。
有人问,男朋友这个身份就是施暴的挡箭牌吗?当然不是。
且不说真的是情侣关系,即使双方是夫妻关系,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会有丝毫改变,不要以为自己“占情理”就可以“占法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还需要加重刑罚。
关于强奸罪,有网友会疑惑:
“李某某是被迫和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吗?”
首先,李某某和于某某发生性关系,就当时的情况来看,于某某肯定是处于被胁迫的非自愿状态,那么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
但李某某也是被强迫的, 如果因自身生命遭到威胁而被迫犯罪(杀人、强奸、抢劫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似乎是很难以界定的问题。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会根据被胁迫的程度进行定性,若的确被完全地“挟持”,已经丧失了意志表达自由和行为选择自由,“我不犯罪自己就会‘死’或‘生不如死’”。
那么可以认为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因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认为遭遇不可抗力、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而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并不是完全无法选择,或者面对无法可选的程度,那么可能会被定为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李某某虽然也是被迫的,但其其实并未面临死亡威胁,因此,是被定为不负刑责还是减轻、免除处罚,可能得看后续调查。
姜某某,包括其他围观人群,没有直接强奸于某某,为什么说可能犯强奸罪呢?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有间接正犯的规定,即利用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姜某某及围观群众,虽然没有直接强奸,但借住了没有犯罪意图的李某某,要求其替自己完成了犯罪目的,即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
从这一角度来讲,妇女也可以是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的。因此,听到“某某女生要求某男强奸另一女生,犯了强奸罪”的消息,不要觉得意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通报,于某某为14岁,应该已满14岁,否则,姜某某等人罪加一等。
至于抢劫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入户抢劫属于加重情形,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说,看似简简单单的一次暴力,直接踩中了《刑法》的几颗大雷,数罪并罚之下,主犯姜某某必然得受重罚,而从犯几人也必然需要根据参与程度承担责任。
从视频来看,这些犯罪嫌疑人有男有女,年纪都不算大,不知该说“无知无畏”,还是得叹一声可惜。
对于此类恶性案件,也有网友道,“累了,判死刑吧”,半是气愤半是无奈。
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如果不是这些人作死,拍了视频并进行传播,这七个人是不是一点事都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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