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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梅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梅市府征〔2021〕27号、梅市府征〔2021〕28号、梅市府征〔2021〕29号这三则公告,征收梅州市多个村镇。

梅市府征〔2021〕27号征收土地位置: 梅县区白渡镇罗寨村共13.7881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梅市府征〔2021〕28号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南口镇葵岗村、瑶燕村,畲江镇杉里村合计10.2887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梅市府征〔2021〕29号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南口镇维山村、葵岗村、瑶燕村,白渡镇沙坪村,雁洋镇松坪村,畲江镇公和村、杉里村、双溪村、松棚村、官铺村合计6.6617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具体的征地公告内容吧!

梅市府征〔2021〕2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白渡镇罗寨村(详见勘测定界图GT210156)。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白渡镇罗寨村徐屋、吴屋、温屋、榕楼、梅州坑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3.7881公顷,其中农用地13.7881公顷[园地2.3905公顷、林地11.292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53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暂按《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和《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梅县区府〔2019〕1号)执行,承诺待梅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新的补偿标准后落实差额补偿。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梅县区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678123)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梅市府征〔2021〕2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经济联合社,南口镇葵岗村烟桥、榕树、围墩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村三姓、十八断、以威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经济联合社,畲江镇杉里村第二、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10.2733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程江镇地段的0.015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南口镇葵岗村、瑶燕村,畲江镇杉里村。(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GT210094、GT210104、GT210107、GT210108、GT210109、GT21023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经济联合社,南口镇葵岗村烟桥、榕树、围墩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村三姓、十八断、以威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经济联合社,畲江镇杉里村第二、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7.5689公顷(耕地1.4646公顷、园地0.4451公顷、林地4.4940公顷、其他农用地1.1652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5525公顷、未利用地2.1519公顷;梅县区程江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1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0.288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县区府公〔2020〕32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梅市府征〔2021〕2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维山村寨子背下坑经济合作社,南口镇葵岗村榕树、围墩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村三姓、十八断、以威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经济联合社,白渡镇沙坪村龙石经济合作社,雁洋镇松坪村东红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畲江镇杉里村第二、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双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畲江镇松棚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官铺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6.5804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程江镇地段的0.0813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程江镇大沙村,南口镇维山村、葵岗村、瑶燕村,白渡镇沙坪村,雁洋镇松坪村,畲江镇公和村、杉里村、双溪村、松棚村、官铺村。(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GT210095、GT210096、GT210097、GT210099、GT210100、GT210101、GT210102、GT210103、KG210021、GT210105、GT210106、GT210232)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维山村寨子背下坑经济合作社,南口镇葵岗村榕树、围墩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村三姓、十八断、以威经济合作社,南口镇瑶燕经济联合社,白渡镇沙坪村龙石经济合作社,雁洋镇松坪村东红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畲江镇杉里村第二、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双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畲江镇松棚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官铺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6.5763公顷(耕地6.1370公顷、其他农用地0.4393 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041公顷;梅县区程江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433公顷(水田0.04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建设用地0.038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6.661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县区府公〔2020〕31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1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