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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
新段子又来啦!
由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与新语相声俱乐部
合作制作的相声短剧《都来迷法》
今天讲“知识产权”+“添附”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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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民法典》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第1185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322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编辑:李诗
*转载请注明来自于“今日闵行”
![](http://dingyue.ws.126.net/2021/0502/7ae19927p00qsh8wu00m2d200u0018zg00it00s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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